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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产业应加强版权保护

时间:2015-05-02 | 文艺女青年 | 来源:人民邮电报

摘要: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是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在2000年10月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第三十五届大会上提出并获得通过的。设立该主题日的目的是增强各界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是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在2000年10月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第三十五届大会上提出并获得通过的。设立该主题日的目的是增强各界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在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目光聚焦在音乐领域,并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因乐而动,为乐维权(Get up,Stand up,For music)。我国的网络音乐产业由发展初期的野蛮盗版、mp3非法下载横行,到目前的正规化发展,版权保护在曲折中前行。


  盈利模式不清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互联网+”概念,网络音乐作为基于互联网的文化产业新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颠覆性影响,中国音乐产业正在由实体唱片为主的传统模式向以网络音乐为主的数字模式转变。根据《2014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公布的数据,2013年,中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达到440.7亿元,其中无线音乐市场规模达397.1亿元、在线音乐市场规模达43.6亿元;数字音乐用户数量达到4.53亿以上,规模以上提供音乐产品或音乐服务内容的企业数量达到695家。网络音乐的传播、消费、体验模式日新月异,具有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但与产业发展不相匹配的是,网络音乐产业盈利模式尚不清晰。

  网络音乐产业目前的主要商业模式是互联网播放平台承担版权费用,用户免费在线收听或离线下载,平台商只能依靠业务之间的交叉补贴,导致很多企业尚未实现盈利。一边是高额的版权费用,一边是用户习惯免费使用,二者内在的矛盾导致一些平台商铤而走险,游走在盗版或侵权边缘。

  版权竞争加剧

  网络音乐“数强争霸”时代已经到来,版权诉讼成为互联网音乐平台争夺市场份额的武器。2014年,互联网企业加快进军音乐领域,在资本的助力下,国内互联网音乐平台合并提速,网络音乐平台正在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整合。从“百家混战”到“数强争霸”,寡头垄断格局正在形成,主要是以QQ音乐为代表的腾讯系、以酷狗酷我为代表的酷狗系、以虾米和天天动听为代表的阿里系、以网易云音乐为代表的网易系、以百度音乐为代表的百度系。资本的集中加速了行业“洗牌”,以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的互诉为代表的互联网音乐平台版权诉讼集中爆发。这说明互联网音乐平台对版权资源的争夺剑拔弩张,版权诉讼战也成为这些音乐平台之间展开竞争的重要手段,未来竞争还将更加激烈。

  互联网音乐平台商竞相购买版权,独家音乐版权资源成为企业争夺焦点。随着我国对版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环境的改善,互联网音乐平台对版权保护重视程度有所提高,2014年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大企业不惜重金大规模购买独家版权。其中,QQ音乐通过独家买断版权迅速占领主流音乐市场,甚至连华纳音乐都对其进行了独家授权;阿里音乐拿到了重量级华语唱片公司滚石唱片的独家版权,网易、百度也各自圈定了一大批独家版权内容。

  不过,音乐版权资源的独家占有利弊参半。其好处在于,独家购买版权无形中推高了版权市场的价格,优质内容越来越受到重视,音乐权利人可以获益并激发更大的创作动力;版权分销模式类似于网络视频平台的版权运营方式,或许会有利于音乐版权市场规范化发展;版权的集中有助于管理,为日后付费下载奠定基础,因为用户只能去拥有版权的平台下载,即便是要付费也别无选择。其弊端在于,独家资源的占用有阻碍音乐传播的嫌疑,毕竟独家版权意味着某首歌曲只能在某个平台上听到,尤其是使得一些并不知名的音乐新人通过广泛传播扩大自身知名度的希望变得渺茫;资金实力雄厚的公司将优质内容资源购买完毕之后,二线平台商面临没有内容可买的境地,而版权分销模式尚未成熟,二线平台商可能会为了业务发展而“先传播后授权”,侵权隐患巨大;独家版权还有可能引发版权资源的市场垄断,使得版权的定价权掌握在音乐平台商手中。  

  网络音乐授权渠道混乱,授权链条存在瑕疵。音乐作品的产业链条较为复杂,包括乐曲、歌词、发行人或公司、表演者、唱片公司等多个权利主体,涉及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逐一获得授权存在困难。目前,互联网音乐平台大多通过与权利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独家或非独家授权协议的方式获得规模曲库的授权。但这种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每一首作品涉及各方权利主体的清晰授权问题,主要是由于权利主体较多,不同主体如果就同一部作品分别进行授权,就会出现重复授权、交叉授权等种种授权瑕疵。腾讯和网易云音乐之间的诉讼有一部分就是来自交叉授权。

  产业发展建议

  加强版权保护事关网络音乐产业发展兴衰。2015年3月2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对于我国网络音乐产业而言,需结合版权状况的新特点,遵循市场发展的规律,政府部门要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互联网音乐平台应遵守行业规则。

  引导正版付费下载环境逐步形成。从2012年开始,北京市版权局就着手推动音乐付费下载,然而一直以来进展缓慢,“谁先收费谁关门”引发企业对收费的担忧。随着这两年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不断地为用户在线支付提供便利,用户在线付费习惯在陆续养成;互联网音乐平台的独家版权资源也为付费下载奠定了一定的产业基础,可以类比网络视频的做法,在版权资源集聚到一定程度后考虑联手以会员费或流量费等形式向用户收费。政府部门需趁势继续强化对正版网络音乐付费的引导、管理和扶持,进一步营造尊重版权、付费下载的风气和氛围,以此让广大音乐权利人受益,创造一个更好的创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扩大对互联网音乐平台的重点监控。国家版权局联合四部委已连续十年开展“剑网行动”来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并于2013年9月首次启动了对音乐视频的版权主动监管。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2015年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扩大版权监管范围,适时将传播音乐作品的大型网站纳入重点监管的范围。此外,网络音乐客户端与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具有天然的绑定优势,各种手机应用商店里的音乐作品数多达2万~3万,版权保护不容忽视,国家版权局也会将传播音乐作品的主要应用程序纳入重点监管的范围。针对音乐作品版权授权渠道混乱的现象,为避免音乐版权交叉授权影响产业发展等现象,针对音乐网站的重点监管工作,可参照对视频网站的监管做法,重点监控用户数量排名靠前的音乐平台,启动重点音乐作品版权监管预警保护,实质推进网络音乐领域的重点监管工作。

  推动建立规范的版权市场体系。互联网音乐平台作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重要主体,承担了部分管理重任,如何进行大量权利的转授权和合理的费用分配成为关键。为此,互联网音乐平台需推动建立规范的版权市场体系,继续加大正版采购力度、扶持原创内容,努力实现正版运营模式的良好运行。获取独家音乐版权资源已成主流,互联网音乐平台变身为版权代理分销商的商业模式和相关机制仍需探索与完善,合理的营收模式亟待建立。除了联合采购和分销,互联网音乐平台应选择差异化发展路线。比如,虾米音乐虽然体量不及腾讯、网易等互联网巨头,却通过抓住独立音乐人和小众厂牌的版权资源,在业内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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